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缩短环评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2日
抄送:省发改委、省营商环境局。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实施细则(2020年本,试行)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简化环评手续,提高管理效率,有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试行范围
《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包括环评豁免管理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两部分(见附件1)。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领域28大类59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22大类54小类行业的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试行条件
(一)纳入《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主动申请并提供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不主动申请、提供承诺文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环评审批。
(四)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工作程序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工作
列入《正面清单》中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工作
1.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评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同步报送公众参与说明,下同)及报批申请(见附件2),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见附件3)。
2.受理环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等要件进行规范性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3.公示环节。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合并为一次。受理后,立即对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审批环节。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建设项目,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见附件4);若有单位或个人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异议情况,经核实后应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5.公告环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及时对外公告审批决定内容,并将环评文件、报批承诺书、审批决定等材料上传至环评数据填报系统。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实际管理需求依法对附件3、4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对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地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对建设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不落实承诺内容,环评文件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记入诚信“黑名单”和诚信档案;对符合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省厅将加大技术复核力度。
(二)积极提供有效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正面清单》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把政策送到位、让政策有实效、助企业用起来,充分释放“政策红利”,降低制度性成本。鼓励各地坚持改革创新,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助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三)落实项目信息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与《关于在全省试行环评承诺制的通知》(黑环发〔2019〕104号)试行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执行。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
1 |
不涉及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粮食及饲料加工 |
2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植物油加工 |
3 |
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加工 |
4 |
年加工2万吨以下的肉禽类加工 |
5 |
单纯分装的淀粉、淀粉糖 |
6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
7 |
蛋品加工 |
二、食品制造业 |
8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 |
9 |
单纯分装的乳制品制造 |
10 |
单纯分装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11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12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三、酒、饮料制造业 |
13 |
单纯勾兑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14 |
单纯调制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四、纺织服装、服饰业 |
15 |
不涉及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100万件以下的服装制造 |
五、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6 |
不涉及化学处理、喷漆工艺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 |
17 |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七、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8 |
不涉及喷漆、电镀、有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
八、金属制品业 |
19 |
仅切割组装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九、通用设备制造业 |
20 |
仅组装的通用设备制造 |
十、专用设备制造业 |
21 |
仅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 |
十一、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除外) |
22 |
仅组装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23 |
仅组装的计算机制造 |
24 |
仅组装的电子器件制造 |
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
25 |
仅组装的仪器仪表制造 |
十四、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6 |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总容量不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小于10千伏的光伏发电 |
27 |
电热锅炉 |
十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8 |
农村生活饮用水源及供水管网等配套设施 |
29 |
日处理200吨及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十六、环境治理业 |
30 |
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脱硫、脱硝、除尘既有设施改造 |
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
31 |
日处理50吨以下的城镇粪便处置 |
十八、房地产 |
32 |
老旧小区改造;民宿、农家乐 |
十九、卫生 |
33 |
门诊部(所)(不含检验、化验,无床位) |
二十、社会事业和服务业 |
34 |
不涉及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35 |
批发、零售市场 |
36 |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
37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3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 |
39 |
城市公园、植物园 |
40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41 |
除新建、扩建外的加油、加气站 |
42 |
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洗车场 |
43 |
不涉及喷漆工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44 |
陵园、公墓 |
二十一、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45 |
开采及洗选过程中不涉及产能变化、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既有安全设施改造 |
二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46 |
石油、页岩油开采过程中不涉及产能变化、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既有设施改造 |
47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过程中不涉及产能变化、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既有设施改造 |
二十三、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48 |
矿山开采及选矿过程中不涉及产能变化、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既有安全设施改造 |
二十四、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49 |
矿山开采及选矿过程中不涉及产能变化、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提高环境风险等级的既有安全设施改造 |
二十五、水利 |
50 |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堤坝绿化等堤坝养护;小型沟渠的护坡 |
二十六、农业、林业、渔业 |
51 |
农业垦殖 |
52 |
农产品基地(含药材基地) |
53 |
除原料林基地外的经济林基地 |
二十七、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54 |
等级公路维护、四级公路改扩建 |
55 |
除新建快速路、干道外的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维护 |
56 |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57 |
除新建外的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 |
58 |
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 |
二十八、核与辐射 |
59 |
100千伏以下输变电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0〕13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0〕10号)执行。 |
备注:1.建设项目类型及选址、布局、规模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
2.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废水未接入污水处理厂或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使用非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
3.豁免目录中的环境敏感区,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相应规定执行。 |
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序号 |
《名录》项目类别号 |
项目类别 |
文件类别 |
1 |
一、畜牧业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执行)。 |
报告书 |
2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报告表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报告表 |
4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报告表 |
5 |
6 |
肉禽类加工 |
报告表 |
6 |
7 |
水产品加工 |
报告表 |
7 |
8 |
淀粉、淀粉糖 |
报告表 |
8 |
9 |
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9 |
三、食品制造业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0 |
12 |
乳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11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12 |
14 |
盐加工 |
报告表 |
13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报告表 |
14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报告表 |
15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16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17 |
32 |
工艺品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18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41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报告表 |
19 |
42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报告表 |
20 |
43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报告表 |
21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2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3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71 |
汽车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4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5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拆船、修船厂除外)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6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7 |
75 |
摩托车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8 |
76 |
自行车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29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30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铅蓄电池制造除外) |
报告书、 |
报告表 |
31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80 |
计算机制造 |
报告表 |
32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33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报告表 |
34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报告表 |
35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报告表 |
36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报告书、 |
报告表 |
37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8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报告表 |
39 |
96 |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
报告表 |
40 |
三十六、房地产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报告表 |
41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109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报告表 |
42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报告表 |
43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报告表 |
44 |
120 |
旅游开发 |
报告表 |
45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报告表 |
46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132 |
石油、页岩油开采 |
报告表 |
47 |
133 |
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
报告表 |
48 |
四十六、水利 |
142 |
灌区工程 |
报告表 |
49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149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报告表 |
50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报告表 |
51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报告表 |
52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报告表 |
53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报告表 |
54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报告表 |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样本)
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实行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函
××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拟建××项目,简述项目背景(建设目的、建设依据、规划等)、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委托××开展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已完成编制,特申请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
附件:请自行列出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样本)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地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委托代理人 |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环评行业类别 |
|
环评文件类型 |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其他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委托代理人 |
姓 名 |
|
联系方式 |
|
证件类型 |
|
证件编号 |
|
编制主持人 |
|
联系方式 |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身份证号 |
|
建设单位承诺 |
1.已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有关规定。 |
2.已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知悉其中内容,认可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认可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
3.项目符合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
4.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国家、省、所在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 |
5.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
6.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
7.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
8.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
9.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严格按照承诺的内容建设,自觉配合相关检查、监察,接受公众监督。 |
10.自愿申请采用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办理本事项,自愿签订承诺书,相关人员已经清晰全面了解具体相关承诺内容;保证提交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保证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 |
11.因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等情况,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受到其他处罚情况,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及经济损失。 |
12.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建设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 |
1.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环境管理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
2.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并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对环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对该环评文件负责,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项目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
4.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
5.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编制主持人(签字):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注 |
本表一式三份,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各存一份。 |
填报说明: |
1.项目名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换。 |
2.建设单位: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 |
3.建设地点:拟建项目的实际地点,工业项目具体到门牌号(或地块名称),线性工程应准确填写项目起止。 |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完整、准确填写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与单位设立登记机关登记的一致。其他的注明机构类型。 |
5.授权经办人员信息:原则上应当为本单位已经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并明确获得关于办理环评手续的业务授权,其行为(决定)视为建设单位的具体行为(决定)。 |
6.环评行业类别:指本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对应项目类别。 |
7.环评文件类别:指本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所对应环评类别。 |
8.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指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完整、准确填写编制单位的名称。 |
9.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指具体承担主持编制本项目环评文件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10.建设单位承诺:为格式文本,除第七条外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建设单位若有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报批时进行说明。有其他承诺事项或内容的,可以进一步补充。 |
11.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为格式文本,原则上不允许修改,技术单位若有进行修改的应当在报批时进行说明。有其他承诺事项或内容的,可以进一步补充。 |
1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编制主持人必须由本人签字。 |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样本)
XX市(XX市XX)生态环境局
关于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X市(X市X)环承审〔2020〕XX号
XXX(申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XXX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你单位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及环评文件结论,你单位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评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该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评文件应当重新审核。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XX市(XX市XX)生态环境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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